福州中院民二庭:零首付购车有风险,消费者谨防落陷阱||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
“0首付”购车好不好?无需花付一分钱就能开上心仪的爱车,但小陈却面临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只有购车贷款等他来还,而爱车却无处觅踪迹。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了这起由零首付购车引发的纠纷。
小陈是一名有购车需求的男青年,但碍于资金紧张,为购得爱车,经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推荐,最终于14年6月小陈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是一家汽车中介销售公司,通常会向购车用户推荐“宜信”贷款作为购车首付,后续尾款通过4S店办理的厂家贷款支付,以此达到“0首付”购车的效果,客户则再分期偿还贷款。正是看中可以“0首付”购得爱车,小陈心动不已,遂选择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但事与愿违,小陈的“宜信”贷款未通过,在本以为购车无望的情况下,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黄某剑跟小陈说想要购得此车也不是没有办法,小陈的4S店厂家贷款已经审核通过了,因此只需要另寻渠道,将首付款付清即可顺利提车。而后,小陈又经黄某剑的要求办理了信用卡并交付给黄某剑,透支信用卡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但仍不足首付。黄某剑和小陈说杨某愿意帮忙垫付首付款,但要以车辆作抵押,只要把杨某出借的首付款和利息付清就可要回车辆。之后,小陈陆续支付信用卡欠款及汽车厂家贷款,而车辆不知所踪。事后察觉不妙,小陈遂向公安报案,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及黄某剑等人归还已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本案中有关“零首付”购车流程繁琐复杂,同时当事人与其他本案的相关人员陈述并不一致,虽均确认小陈已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部分购车款的事实,同时小陈名下确有登记争议提及所贷款购买的汽车一辆,但小陈本人并未实际使用过该汽车,亦不知晓汽车状态。鉴于购车有关款项支付的履行环节蹊跷、说辞矛盾,且车辆又被他人使用,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诉讼裁定驳回,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提醒:随着现在汽车需求量和需求人群的逐步扩大,社会上汽车销售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销售行业竞争激烈,汽车销售公司则想法设法招揽生意吸引客源,可能存在一些看似美好却实则风险重重的陷阱交易。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当谨慎选择销售公司,一是注意销售资质,是否是以自有车辆对外销售;二是注意交车方、提车方式、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方式约定,确保款项实际支付至合同相对方账户,并确认由本人或经授权人员提车;三则注意防止合同外的他人参与合同履行,区分汽车厂家贷款与社会融资之差别,汽车厂家贷款属汽车品牌厂商为促进销售缓解购车人资金短缺而性的正规途径,但社会其他人员提供借款则可能存在高利放贷之嫌,将可能导致类似本案风险发生。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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