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法院:分手后持刀索债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男子分手后向女友索要交往期间花费财物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
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交往一段时间后,王某甲提出分手。顾某怀疑王某甲泄露其个人秘密心存怨恨,要求王某甲赔偿交往期间花费的金钱和感情,其后,顾某约了王某甲见面,王某甲与其妹王某乙共同赴约。顾某见到王某甲后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架在王某甲脖子上,要求王某甲妹妹王某乙归还恋爱期间的花费,王某乙表示一时无法使用微信转账。在顾某持刀挟持王某甲至麦当劳门口时,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台阶绊倒中趁机挣脱,被周围群众解救,顾某则被群众制服。
经审理,被告人顾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真诚悔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为索取债务,使用刀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绑架罪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实行行为。本案是因索取债务而引发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本可以通过约定协商等合法合理的方式协商解决,本案被告人却因为关系破裂,心存怨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闽侯法院
网址链接: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