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工地闹事伤民警 80后男子妨碍公务获刑 作者:林芳 林怡佳
80后男子姚某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和平解决合同纠纷,却偏偏在工地闹事还袭警,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姚某因与承包福清市某房地产工地的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2017年5月13日6时40分,姚某与其妻子曾某到福清市某房地产工地,姚某先开着一部两轮电动车挡在工地工棚的出入口,后用剪刀将某幢楼的电线剪断,并用铁链将车间的门锁上,致工人无法正常施工,工人见状赶紧打电话报警。福清市某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后派民警薛某、陈某等到福清市某房地产工地内出警处理。
到达工地现场后,民警薛某、陈某在了解现场情况后,便上前劝姚某离开现场,告知其如果对解除承包合同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双方协商解决,不能用阻止工地正常施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姚某不听劝阻,不配合民警执法且情绪激动,民警薛某、陈某在给姚某上手铐欲控制住其时,姚某用脚踹向民警薛某下半身,期间姚某也用脚踢了协警张某的膝盖位置,在反抗过程中还造成协警俞某右手受伤。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张某、俞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姚某提出“没有打人,只是不小心踢到民警”辩解。经查,姚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抗拒执行,并用脚踢民警的事实,有薛某、张某、俞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与证人陈某、工地工人范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及姚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姚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姚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判决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
作者:林芳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