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要有法定事由 不是想变就能变
原告龚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小雪(化名),2015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判决离婚,7岁的小雪随父亲林某生活,母亲龚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之后,母亲龚某在福州市买了一套学区房,认为女儿小雪随自己在福州生活教育比在闽清县跟随爷爷奶奶更为适宜,故起诉到仓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女儿小雪。
审理中,父亲林某不同意变更,认为被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之情形;同时因二人离婚导致家庭变化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冲击,孩子也已经适应了现在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父亲林某的父母都是退休教师,可以辅导孩子学习。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小雪的抚养问题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由被告抚养,且在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适应现有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宜继续抚养婚生女的情形,故诉请婚生女变更由其抚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此可见,变更抚养权,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予以变更。本案中,原告龚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存在前述情形,因而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