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替人有偿提取诈骗款系共犯
作者:鄢行暖、岳脉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虽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却因为替人有偿在ATM机提取诈骗赃款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8月至11月,经事先商量,刘某某在明知“旺哥”(另案处理)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用“旺哥”交于他的10张不同银行卡将“旺哥”诈骗所得赃款取出,并约定每取1万元刘某某得300元报酬。截至案发,刘某某帮助“旺哥”在ATM机取出电信诈骗赃款共计27.69万元。检察机关于今年5月12日以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帮助其在ATM机进行取款,共计27.69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而有偿帮助其提取诈骗款,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法官提醒:生活中,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发生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成为共犯,导致触犯法律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