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昔日友人对簿公堂
作者:潘楚楚 刘丽兰
仅持转账凭证诉至法院,一方主张借款,另一方主张投资款,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月初,许某拿着一份转账凭证来到闽清法院,称其朋友林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其借款40万元,当日,他便将这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林某,但碍于多年好友关系并未让林某出具借条。近年来,经其多次催讨,林某均未偿还款项,故而诉至法院。
“40万元是你让我帮你投资的,当初我们说好的一起赚钱,现在怎么就变成我借你钱呢?”庭审中,林某生气地质问许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某向法庭提供了投资证明收据、分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转账给林某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本案中许某除了提供转账记录外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规定,本案中,许某持转账凭证起诉林某民间借贷纠纷,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林某辩称款项为投资款,并提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故而许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但许某并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明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许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确保维护自身利益,不要因双方是亲朋好友就“不好意思”,避免在诉讼中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