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遗嘱与遗赠协议起冲突 去世老人的房产如何分配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晋安区一位老太太李某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关于这套房产的归属问题,老人既留有遗赠协议,又有遗嘱,但这2份文书的内容却是冲突的。结果老人的2个儿子及其家人之间,为了房子的产权争得矛盾重重,最终闹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是大哥,被告是弟弟,第三人郑某平、郑某海分别是原、被告的儿子。母亲留下的这套房产究竟如何继承,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指出,母亲生前与自己均居住在讼争房产内,她去世后,被告(弟弟)为争夺遗产,于2015年10月前后破门而入,将其中一间房屋锁上,侵占至今。对此说法,作为被告的弟弟予以了否认,反而指出,20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哥哥)占据着讼争房产,不肯搬离,也不让母亲居住,自己也未如哥哥所称,为了争夺遗产破门而入,肆意打砸。
大哥说,讼争房产是父母的共有房产。父亲去世时,未立遗嘱,所以按法律规定,父亲的那一半份额,由他和弟弟、母亲共同继承。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母亲一人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他和弟弟各占六分之一。母亲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她所有的六分之四的份额都归大儿子所有。既然这套房子的六分之五由哥哥继承,弟弟只占六分之一,哥哥愿意按照市场价或者协商价补偿给弟弟。
弟弟表示,对于这套房子自己只占六分之一的事实没有意见。但第三人,李某的两个孙子,也就是原告的儿子和侄儿,对这份遗嘱不知情,因此对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原告提供的遗嘱见证人署名有李某,陈某、胡某三人,但实际在录像中出现的只有李某一人,帮助念遗嘱的人,既不是见证人,也没有在遗嘱上署名,该遗嘱显然违反了法定形式,依法应当确认无效。而且,在这份遗嘱之前,奶奶李某已经留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将奶奶对于这栋房产的权利,平均分配给两个孙子,由两个孙子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照《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在本案中,就应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原告认为,尽管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但老人临终前半年左右,都是由原告进行照顾。因此,两位孙子不能依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屋的继承权。
晋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后立的遗嘱,形式要件及法律要件都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即便认定遗嘱有效,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也依然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鉴于原告在被继承人临终前几个月也尽到照顾义务,最终判定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即讼争房产中六分之四的产权份额)中,50%的份额由大孙子郑某平继承;35%的份额由原告,即李某的大儿子继承;15%的份额由小孙子郑某海继承。
福州审判观察网分享;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