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传销魔高一尺 法律道高一丈||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日前,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2016年8月间,徐某作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镇一民房传销点的“主任”,与被告人姚某、李某、文某某、杨某某作为该传销点的“业务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组成严密的传销团伙,诱骗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周某到该窝点后,扣押被害人随身物品,采用暴力威胁、诱骗手段强迫被害人缴纳2800元至3100元不等的“入会金”,对被害人进行24小时监控,强迫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害人周某从2016年8月5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潘某某从2016年8月初起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黄某某从2016年8月24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2016年9月7日,被害人黄某某假装身体不适脱离看管后向群众求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传销窝点查获。
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李某、文某某、杨某某结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文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