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换驾报案出险 骗保不成反获刑||福州法院刑案审判观察
为朋友两肋插刀是很多人的口头禅,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分对错讲义气,就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清一男子陈某为了帮助酒驾肇事的好友施某逃避处罚并获取保险理赔金,联合被肇事车主赵某隐瞒肇事现场事实,意图骗取保险理赔金,结果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案件。
2014年9月14日晚,施某酒后驾驶丰田小车,在福清市海口镇某路段与赵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赵某本想报警,但施某害怕自己酒后驾车被发现,便提出让朋友到现场处理。不久后,丰田小车车主陈某赶到现场。经协商,双方约定由陈某一方承担皮卡车的维修费用,并额外支付赵某人民币1万元。赵某则需配合作证,证明现场丰田小车的驾驶员为陈某。陈某一方当场将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赵某,并允诺剩余部分待次日事故处理完毕后付清。
随后,陈某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民警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向二人核实事故情况时,陈某、赵某均故意隐瞒了肇事车辆小车系施某酒后驾驶一事,并谎称陈某是小车的驾驶员。次日,陈某将剩余人民币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此后在保险索赔期间,陈某、赵某在明知酒后驾驶不能进行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为确保保险金能够顺利赔付,始终向保险公司谎称陈某是小车的驾驶员。2015年1月29日,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7734元。
2016年4月19日,陈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87734元。2016年10月27日,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2月14日,赵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17日,赵某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陈某、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赵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芳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