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擅改“借条”借款时间 偿还本金“变”支付利息? 男子事先未书面约定利息,法院驳回债权人诉请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借条上落款时间到底是“2012年”还是“2016年”,昔日生意伙伴的原告于某先与被告刘某贵、王某毅在法庭上针对这两张“被涂改”的借条各执一词。近日,罗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原告于某先要求被告刘某贵、王某毅、于某章(担保人)、陈某芳(王某毅的妻子)共同连带清偿借款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贵与被告王某毅一起经营养殖生意,2012年5月1日,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于某先借款15万元、2万元,并出具两张《借现金条》,于某章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在法庭上,原告于某先诉称,刘、王二人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后,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此后二人仅支付部分利息,于2016年5月1日再次结算,尚欠本金不变,由刘某贵将借款时间改成2016年5月1日。
被告刘某贵与被告王某毅辩称,借款事实发生在2012年5月1日,而借条上的“2016年”的“6”字明显被涂改,涂改与刘、王二人无关。刘、王二人以现金、转账、异地存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还款6.3万元,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还款系偿还本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上的字迹“2016年”及指印进行鉴定:手写字迹“2016年”处的红色指印系刘某贵右手拇指遗留形成,但“2016年”的数字“6”与手印是先朱后墨,即手印在前涂改在后。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通过鉴定表明手印是刘某贵所遗留形成的,表现为先手印后涂改,故于某先主张借款系刘某贵涂改的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原告认定的还款金额,及于某先主张的利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确认刘某贵与王某毅还款6.3万元且系偿还本金。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贵、王某毅、陈某芳偿还于某先借款10.7万元(17万元-6.3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息),于某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于某先要求偿还17万元本金及其每月2%利息的诉求。
法官说法:俗话说,口说无凭,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在出具时要注意书写规范,格式正确,约定好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有约定利息的要在借条中体现。在保管好借条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随意修改,需要更改的可以重新出具或者在更改后在旁做好备注,表明更改时间并由双方签字盖印,一方擅自更改极易造成借条失效的情况。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妹英 洪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