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采挖粘土构成非法采矿 积极修复生态终获缓刑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闽清一男子非法采挖黏土,将自己“挖”进了牢房。近日,闽清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3年4月左右,黄某伙同他人一起合股准备到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前洋自然村“里兰”和闽清县三溪乡新丰村“狗骨架”采挖粘土矿。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2013年8月至12月间,黄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到“里兰”和“狗骨架”采挖粘土矿并销售。经鉴定,该非法采矿点破坏的粘土矿产资源价值约20万元。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在“里兰”和“狗骨架”采挖点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前述采挖点目前已基本恢复了原有生态功能。
经审理,黄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粘土矿资源被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黄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采挖点进行生态修复,遂黄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福州法院刑案审判观察观察
法官说法: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黄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粘土,经责令停止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粘土矿资源被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黄某积极对采挖点进行生态修复,故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罚。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陈少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