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男子悔婚索要彩礼钱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俗话说:“千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90后的林某与郑某本是一对相爱的恋人,有意结为夫妻,可在两人相处过程中林某发现无法与对方缔结婚姻,于是在多次与郑某交涉返还彩礼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只好和自己的未婚妻与准丈母娘对簿公堂。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90后的林某与郑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有意结为夫妻。于是2015年4月7日,林某与郑某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为此林某花费5000多元。林某的父母在酒席上将金项链、金手镯、金耳坠交给郑某。但在这之后的两年时间内,林某在与郑某的交往、接触中,发现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林某与郑某在相处的两年多时间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现林某多次要求郑某返还彩礼,郑某却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林某只好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某诉称“我与郑某于2015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均有意结为夫妻。经双方家庭协商确定礼金为200000元,2015年4月7日,我通过我父亲林某朝的银行账户向郑某转账支付礼金200000元。2015年4月7日,我与郑某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为此我花费5000多元,我父母还在酒席上将金项链、金手镯、金耳坠(价值13600元)交给郑某。因此我请求依法判令郑某和她母亲余某共同返还彩礼2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坠一对(价值13600元)。
而郑某、余某母女俩则辩称,林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求依法 驳回其诉讼请求。2015年4月7日,林某和郑某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后,郑某和林某就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16年7月郑某回到娘家。而在同居期间林某多次殴打郑某,其暴行导致郑某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这段同居生活给郑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郑某曾多次想过自杀。余某没有收到200000元彩礼及金器,郑某有收到礼金2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坠一对,但在郑某跟林某同居生活过程中,该笔彩礼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没有剩余,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坠一对在郑某回娘家时都留在林某家中,且该诉争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原告无权撤销赠与;最后在同居生活过程中,郑某多次要求与林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均遭到林某的拒绝,因此双方至今仍未办理结婚手续,婚约解除过错责任在林某。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郑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均有意结为夫妻。双方确定彩礼为2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坠一对。2015年4月7日,林某通过其父亲林某朝的银行账户向郑某转账支付礼金20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坠一对也一并交付给郑某。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因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双方遂为返还彩礼和金器的事宜产生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林某为与郑某订立婚约而按照农村习俗支付给郑某彩礼,嗣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郑某应当将订婚时收取的彩礼返还给林某;郑某收取了林某的彩礼200000元,有林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鉴于林某与郑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林某与郑某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在本案中如何返还彩礼应参照福清民间的风俗民情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即郑某收取林某的彩礼200000元应酌情扣除后予以返还,综合本案案情及本着公平、公序良俗原则,依法酌情认定郑某和余某应返还给林某彩礼100000元。林某主张郑某收取了林某给予的金器,但林某并未对上述所主张金器的数量及价值进行举证,且按福清民间的风俗习惯,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也应属于为缔结婚约赠与礼物的行为,故对林某要求返还金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郑某、余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某返还彩礼人民币100000元,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许贤诚、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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