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如何处理好邻里关系?法官以案说法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关系亲厚何等重要!然而,如何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呢?关于邻里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然而,生活中一些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邻居生活,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区域不可独占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为同一层楼的对门邻居,郭某住502房,张某住501房。2016年,张某对501房进行装修,将自家原有房门往公共通道处前移了约1米,并将两家的电闸往502房处移动了约1米。郭某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将防盗门外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且与原告家房门距离过紧,影响通行方便与安全,私改电表导致多次跳闸。为此找物业解决。物业表明张某行为违规,应将其恢复原状。但张某拒绝改动,故郭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将501房门与电表恢复原状。
案将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家的装修只是按照本楼相似情况进行改动,并未给郭某的生活和出行造成影响。
经法院现场勘察,张某所住房屋紧靠楼梯,张某装修时将楼梯下方公共区域改至自家门内,改动后,两家房门仅距1.1米,且两家防盗门均为外开,经改动后的电表靠近502房,情况属实。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张某将501房门及电表恢复至原来状态。
法官提醒: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业主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违章改建、加建等改造建筑物原有结构,侵占建筑物共有部分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因此,建议大家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更改房门设计规范,要考虑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问题以及建筑物的安全,不要为了自我方便而给他人造成困扰。
装修需谨慎,结构不可随意改
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李某住301房,夏某住401房。夏某对401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夏某将厨房烟道管道结构改变,并将原为方形的排烟管道改为圆柱形。期间,李某向小区居委会反应,要求夏某恢复原状。经居委会沟通,双方未达成调解。李某认为,夏某将公共烟道拆除,改变烟道结构,影响自己的排烟排气,故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将401号房屋的烟道恢复原状。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夏某表示涉案房屋为25年以上老楼,401房在装修过程中将烟道做了改动,但烟道没有掐断,照常有通气能力,且整个小区有很多类似情况。福州法院审判观察观察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夏某将原有烟道拆除,采用PC管道代替,该PC管道口径小于原烟道。诉讼中,法院向双方阐明后,双方均不申请对楼上改动后的烟道的排气能力是否与原公共烟道排气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向专业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后咨询,对方答复称,经改造后烟道面积缩小,无论材质如何,会对楼下排烟排气造成一定影响。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夏某将401号房屋的公告烟道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烟道作为涉及整栋楼住户权益的问题,切不可因自己使用方便而擅自作出改动,极易造成其他住户的使用不便,造成他人损失。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亦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