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债权人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可依法取得债权|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丈夫去世,女子持丈夫生前出借款项的借条多次向债务人催讨未果,携子女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黄女士及其两个子女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被告钱某的儿子在黄女士家楼下租赁店面做生意,因此和黄女士的丈夫熟识。2009年,被告钱某以做矿山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黄女士丈夫借款十万元。天有不测风云,黄女士的丈夫因病于2012年去世。丈夫去世后,黄女士持借条向被告钱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钱某以生意失败等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来甚至连黄女士的电话也不接。手中有欠条却追债无门,黄女士想到了起诉。2017年3月,黄女士及其两个子女将钱某告上法庭。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钱某向原告黄女士丈夫借款,钱某应负偿还之责。黄女士丈夫对钱某的债权系其生前的合法财产权利,其去世后,该债权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黄女士丈夫的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该债权由其配偶即黄女士和两个子女继承,因此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其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即遗赠)。在公民死亡后,没有遗嘱的,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债权由黄女士和其两个子女继承。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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