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法院: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究竟该还多少?|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3年9月27日,周某某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同日,王某某通过银行向周某某汇款49000元。周某某按约定的月利息2%的标准向王某某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但周某某就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王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闽侯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周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有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款应当偿还,但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扣除,故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49000元为借款金额,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与周某某在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支持。周某某按照50000元为基数已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但实际借款仅49000元,每月多还的利息应视为偿还本金,抵扣后截止2017年2月借款本金剩余47747.80元,因此从2017年3月起应以本金47747.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提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显示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受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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