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丈夫离家20年,被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此债务非共同债务
丈夫已离家出走20年,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也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家住福州的陈女士却莫名收到法院传票,被诉要求和前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认定陈女士前夫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原告要求陈女士共同还款的诉求。
1998年2月,陈女士丈夫刘某因经营家具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某借款5500元。之后,刘某经营的家具厂倒闭了,人也不知去向。原告黄某称,20年前5500元也不是小数,但后来刘某工厂倒闭后,人不知去向,所以一直没有起诉。直到去年过年在街上遇到刘某,刘某表示自己已经在县城买房了,也愿意偿还借款本金,还留下手机号码给黄某,但后来黄某再次联系刘某时,刘某又表示没有能力还钱,人又去了外地。黄某眼见借款将近20年,只能向法院起诉,便将刘某的配偶陈女士一起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刘某通过电话表示自己远在新疆打工,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承认借款事实,而陈女士则委托女儿出庭应诉。陈女士的女儿对法官说,自己的父母离婚将近二十年,母亲接到法院的电话,感到莫名其妙,而且母亲完全不知道父亲向他人借款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人刘某1997年10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陈女士于2000年12月起诉离婚,法院于2001年5月判决陈女士与刘某离婚。刘某借款时间为1998年2月,借款时虽然陈女士与刘某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但因刘某已是离家出走的状况,该债务不属于陈女士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黄某判令陈女士共同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配偶一方可以此为抗辩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黄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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