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丈夫去世留遗嘱 女子继承30万债权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得知自己得了不治之症,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债权指定由其配偶继承。女子凭借借条和丈夫的遗嘱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令被告向女子偿还30万元借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林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5月,在得知自己得癌症无法治愈的情况下,陈某开始筹划自己的后事。因林某均按期支付利息,陈某未向林某催讨借款本金,而是把自己的同学、哥哥和朋友叫到病床前,在他们的见证下,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将对林某的30万债权及利息指定由配偶黄某继承。陈某在立遗嘱后两个月就去世了,而其配偶黄某依然准时收到被告林某支付的利息,因此其就未想到要催讨借款本金。至2015年7月起,被告林某未支付借款利息,黄某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将林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亲友对陈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描述,均称其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由其亲笔书写。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自书遗嘱将其对林某的债权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黄某继承,系陈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遗嘱有效,自陈某去世时起,其配偶继承享有对林某的债权,因此黄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位和应继份额的限制,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注意的是,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立遗嘱人应当在意识清晰的时候,在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正。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黄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