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施工现场警示标志缺失 意外导致行人伤亡|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余某及郭某、周某等人受福建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仓山区某公园内施工作业。一颗大树徒手无法扶正,工程现场负责人余某组织安排工人将大树扶正。由于防护措施不到位,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行人林某撞上捆绑固定的绳索后,摔倒在地,当场死亡。余某在林某摔倒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而且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福建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万元。余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仓山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法官提示,施工现场警示标志不能少,安全问题第一要。因为安全意外导致人员伤亡,让人可惜可叹可悲。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