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女儿获赠宅基地盖房近十年 老父可否撤销赠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
婚生女从老父那获赠宅基地,已盖楼居住近十年,但未过户。老父因女儿不同意让儿子加盖房屋,以宅基地未过户为由,诉请撤销赠与,要求女儿女婿腾房。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撤销老父对宅基地的赠与。
张某是张某甲的婚生长女,张某与刘某是夫妻,三人均系同村村民。张某甲因拆迁安置取得80平方米宅基地。2007年张某与刘某在宅基地上建成楼房三层并一直居住其中。2007年12月,张某甲和张某、刘某补签协议约定,将宅基地赠与其女儿女婿建房,但应将二层楼的一间房屋给张某乙结婚并居住18年。张某乙婚后在该房屋居住过一段时间,但因为不在闽清工作,并不常住。随着房价上涨,张某甲为张某乙居无定所的生活和孙子辈上学着急,便和女儿、女婿商量在三层房屋上添建两层给张某乙,却遭到女儿、女婿的拒绝。2014年11月,张某甲申请获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老人家见女儿女婿竟不体谅自己的苦心,很是难过,多次找司法所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统一,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让一家人隔阂加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甲和女儿、女婿签订的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亦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成立后没有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甲以其诉讼行为明示撤销对女儿女婿的赠与后,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解除,所以张某甲关于撤销赠与协议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但张某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至今,讼争宅基地已不能原状返还,遂张某主张女儿女婿搬出房屋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甲、张某和刘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部分改判,判令撤销双方协议书中关于赠与宅基地的约定。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