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女子借用他人名义买车 拖欠贷款双方闹上法庭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因无法办理购车贷款手续,被告雷某借用原告朱某某的名义买车,并办理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后因雷某拖欠银行贷款,为避免影响自身征信记录,朱某某不得不代为偿还。近日,原告朱某某将被告雷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返还其垫付的车辆按揭款、利息、滞纳金等款项。
2014年8月间,雷某因无法办理购车贷款,遂找到朋友的儿子朱某某请求帮忙,借用其名义办理信用卡购车手续。8月22日,朱某某与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朱某某向4S店购买宝马525Li豪华轿车一辆,并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雷某拿着信用卡到4S店取车,并以朱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产权证。同年9月24日,雷某与朱某某双方私下签订一份《车辆购置协议书》,对车辆的归属、还款责任、使用责任以及过户责任等做了明确的约定。然而,雷某仅偿还部分信用卡分期贷款后就不再还款,导致原告多次被银行催讨。为了不损害自身征信,朱某某不得不为雷某先行垫付信用卡透支资金及利息、滞纳金等115834元。福州审判观察
法官经审理查明,朱某某与雷某签订的《车辆购置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遂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雷某偿还朱某某为其代垫的信用卡购车透支资金及利息、滞纳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5834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不同于其他动产,其产权以登记为准,即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所有,借用他人名义买车常会伴生权属纠纷、还款逾期、法院执行查封等问题。同时,如果被他人借名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为车辆所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提醒民众要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轻易被他人借用自己名义购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陈明、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