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为追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80后男子获刑||福州福清法院审判观察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福清一80后男子为索要自己的欠款,却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意图通过暴力收款,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林某曾借款给郭某,后郭某尚欠部分款项未归还,林某多次向郭某催讨未果。2015年1月24日16时许,林某为再次催讨钱款,经与郭某电话联系后,驾驶小车在福清市高山镇某银行附近接到郭某,后沿往福清市三山镇方向行驶。至三山镇某路边一小树林处,林某下车与郭某交涉,期间,为方便控制郭某,林某要求郭某解开皮带,将外裤脱至膝盖处,又与同行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用镀锌管及拳脚殴打郭某,并逼迫郭某写下借条后放行,前后时间持续约二十余分钟。
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郭某前胸部、背部、腰部及四肢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并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伤情属轻微伤。
2016年11月21日,林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郭某的陈述,证人苏某、郭某的证言,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卡口相片截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车辆信息,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接警单,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林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福州审判观察,作者:林芳、林怡佳,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