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法院:售楼部“内鬼” 贩卖业主信息获刑|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两男子因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并被处罚。
陈某是某公司售楼部销售人员,2016年4月底至5月初的一天,他接到被告人刘某的电话,刘某表示要购买陈某就职公司销售楼盘的业主资料,双方协商了价格。陈某通过邮箱将连江某楼盘业主的400条个人信息卖给刘某,获得1500元。
据了解,陈某和刘某互通有无,“共享”信息。后来,刘某通过微信以照片形式免费向陈某提供连江另外两个楼盘业主的250条个人信息。而刘某事后交代,上述两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是以陈某提供楼盘业主个人信息作为交换得来的。
2016年4月至6月,刘某还先后两次将上述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卖给兰某(另案处理),获得900元,而且卖给杨某(另案处理),获利2000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受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1020条,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
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收受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650条,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可从重处罚。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本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相应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同时规定“内部人员作案的,入罪标准减半计算”。因此,刘某、陈某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