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有“借条”的借贷追偿 何故被驳回?|福州审判观察
同多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样,老陈带着四张总计190万元的借条,要求被告程荣、程文(以下均为化名)偿还借款。然而在罗源法院审理过程中,老陈始终对实际转账数额与借条不一致、交付情况给不了合理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老陈诉称程荣以缺资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先后四次向老陈借款计190万元,其中2013年10月24日借50万元,2013年11月1日、8日各借30万元,2014年1月1日借80万元。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程文作为债务保证人,约定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老陈多次向程荣、程文二人催讨未果,决定一直将其诉至罗源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日和8日、2014年1月1日,程荣先后向老陈出具了50万元、3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均写明是现金收到,均由程文担保,并约定发生纠纷向本院起诉。老陈在上述时间通过网银先后向程荣支付48万元、28.8万元、28.8万元、75.6万元,在转账时均注明是货款,而不是借款。可见,老陈转账他人的款项是有区分用途的。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陈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以程荣向其出具的借条及其向程荣的支付凭证即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主张与程龙之间存在19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其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第一,老陈诉称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但每张借条却写明现金收到;第二,每张借条金额与支付凭证金额均不相符;第三,每次转账注明货款,而非借款,可见,老陈转账他人的款项是有区分用途的。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陈的诉求。
法官提醒:借条系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出借人持有借条已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但还需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取利益,否则会适得其反。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律师网;作者: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