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法院 :监守自盗如何定性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黄某是一家科技公司仓库工作人员,某日,他见将仓库角落里有6箱反光带无人看管,便心生邪念将其偷藏在仓库楼梯角落,并趁夜深人静扔到厂区外,用租来的车辆将反光带运回家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6箱反光带价值人民币14688元。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自首和返还赃物的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黄某监守自盗行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司仓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所谓“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结合具体案情,被告人黄某在仓库工作的工程中形成了秘密窃取财物的便利条件,属于“工作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法官提醒:监守自盗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疏于对人员和财物的内控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安保措施的漏洞。企业应建立起清算盘点机制和员工绩效管理,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同时强化自身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日常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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