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甥舅联手组织传销 28岁“老总”美梦终破碎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传销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的,甚至还很熟悉,许多人的亲朋好友被骗过,传销组织已经成了“过街老鼠”。近日,因抢劫罪刑满释放不久的高昌(化名),罗源县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5月,出狱不久的高昌在其舅舅曹付(化名,已判刑)的介绍下,加入了“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成为其舅的直接下线。传统的传销活动多是组织者通过胁迫和限制传销成员人身自由发展下线成员,并从中获取返利、提成或分红,而该组织系以虚构国家扶持某地经济发展为由,通过“介绍”新人申购1-21份(其中第1份3800元,第2-21份3300元,总计69800元)不等的“入门费”,层层发展下线,从中获取返利、提成或分红。高昌甥舅二人分别在安徽合肥、福建罗源发展下线人员共计85人,涉案金额超过300 万元。仅高昌一人就发展了九层68名下线人员,成为了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成员,担负起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2016年8月18日,高昌于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先进派出所抓获,其舅曹付也已判刑入狱。
庭审中,高昌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因为一时糊涂走上歧途,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表现好,在传销运转和发展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且未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昌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昌未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据此,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场成功商业“老总”的南柯一梦终于醒来。这对甥舅利用传销骗取他人财物,害人害己,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