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作业安全不注重 高处坠亡谁买单|福州审判观察
陈某的意外死亡在平静的村庄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家中一名壮年劳动力,他的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感情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2016年6月11日早上,陈某等人经黄某的堂兄介绍,为黄某堂弟黄某影拆卸铁皮房,然而灾难总是来得令人措手不及。下午四点时,陈某正在北面屋架上作业,眼看就剩南北两面屋架尚未拆卸,工作马上就要完成的时候,意外突然来临了。林某操作吊车吊起南面屋架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陈某所在的北面屋架发生刮碰,陈某当即从屋架摔落在地。黄某等人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当晚八点死亡。陈某的家属来到罗源法院,一纸将操作吊车的林某、吊车所有者罗某以及黄某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7.27万元,林某、罗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双方就陈某与黄某影等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陈某的死亡谁该担责产生了争议。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影与死者陈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黄某影应根据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应自行承担30%责任;林某驾驶吊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与黄某影、陈某与林某之间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黄某影接受陈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与林某操作吊车不当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陈某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可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林某驾驶的吊车系与罗某合伙经营,因合伙事务产生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黄某影、林某、罗某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86万元,并对上述赔偿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生产安全要时刻注意,依法依规作业才能避免事故发生。陈某用生命代价为自己忽视劳动安全的行为埋单,对其亲属来说将是心口永远无法抹去的痛。而林某、黄某和罗某等人的损失,又何尝不是一场灾难。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