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父告子要求还60万元 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判决儿子还款 作者:刘志峰
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父亲陈某甲起诉儿子陈某乙的金额达6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陈某乙辩称未收到借款款项的前提下,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判决陈某乙偿还陈某甲借款60万元及利息。
陈某甲起诉称:2013年8月、12月,其子以需要资金为由,借用原本要分给陈某甲的鳗鱼场分红款60万元,为此其子出具30万元的借条两张,约定月利率1%。
陈某乙辩称:借条确系本人书写,但因鳗鱼场经济不景气,鳗鱼场没有分红,该笔款项没有实际交付。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陈某乙确有收到陈某甲的鳗鱼场投资款,在双方系父子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儿子确有收到陈某甲的投资款的前提下,陈某乙既然承认两张借条确系其签字按手印,应由其就投资未分红即其未收到两张借条所载各30万元的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其父陈某甲承担举证责任。
现陈某乙未能举证,故法院认定陈某乙分别于2013年8月、12月,两次借走陈某甲投资分红款各30万元,共6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据此,法院判决陈某乙偿还陈某甲借款60万元及利息。
判决后,陈某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