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推毁林地建猪场 福清一男子获刑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依法科学养猪致富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猪舍养猪,就可能因此涉嫌犯罪。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06年6月开始,林某与村民林某甲等五人置换位于福清市东瀚镇某处土地,用于建养猪场。期间,林某未经审批,擅自将该处土地上的林地约3.6亩损毁、推平,建成福清市某畜牧场。2012年1月下旬,林某为提高养猪场规模,对养猪场周边的林地进行平整、扩建,新建猪栏、宿舍、水池等设施,造成大面积林地被破坏。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上述养猪场位于福清市某村1大班4小班,1大班4小班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国防林,树种为黑松,养猪场占用的林地面积总计9.5亩。
2016年9月2日,林某经电话通知,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证、谅解书、养殖场拆除协议、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9.5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某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文婷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