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连江法院: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能否获得十倍赔偿?|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导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中该惩罚性条款的存在让原本早已淡出公众视野的“职业打假人”又开始成为热门话题,如何正确运用该条款也已成为愈来愈重视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家住连江的李某于2016年10月23日在连江某超市的三个门店购买了A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共计26瓶,总金额3268.4元,产品规格均为5L/瓶。事后李某仔细查看了产品标签上标示的配料表内容,发现配料添加顺序为葵花籽油、橄榄油。同时,结合相关标准中对食用调和油的定义,表明葵花籽油配料添加量占50%以上,李某认为:A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标签正面醒目位置用较大字号强调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误导了李某以为该产品是以橄榄油为主的食用调和油。为此,李某诉至连江法院,请求法院A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同时,A公司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李某32684元; A公司则辩称,生产企业依法成立资质齐全,经营者履行了审核义务;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不标示橄榄油含量并不影响讼争产品的食品安全;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十倍赔偿,请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本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A公司退还李某购货款3268.4元,并补偿李某6536.8元,合计9805.2元;李某退还A公司26瓶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
法官说法: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既可以选择向A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某超市主张权利,如果李某向某超市主张权利,而属于生产者责任的,超市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A公司进行追偿。
二、关于十倍赔偿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看出,本案中,如果本案以判决方式结案,那么李某诉请的十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的标签瑕疵影响到了食品本身的安全;2、存在的瑕疵会在对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通过商品外包装详细了解商品详情,食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标签记载与产品本身不一,已影响到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不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依法主张权益,要求十倍赔偿;但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仅仅就说明书或标签存在瑕疵,而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能适用十倍赔偿原则,但要求瑕疵产品进行退货的,法官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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