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法院:周岁孩童摔入热锅被烫伤 餐饮者被判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6年3月份的一个早上,奶奶徐某带着孙子小覃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店家黄某将小覃等人的早餐放在桌上后,就在店门边的炉灶处干活。孙儿小覃顽皮不吃饭在店内走动玩耍,奶奶徐某就陪着小覃在店内走动并给小覃喂食。店家黄某原本想将大铝锅中盛放着的滚烫热水倒入水池,看小孩在水池边玩耍,就先将大铝锅用锅盖盖着放在靠近炉灶处的柜台前边。就在这时,小覃走到柜台前边的炉灶处想拿火钳玩,被徐某、黄某口头制止,不料小覃后退时摔倒在柜台前边的大铝锅上,锅盖被碰撞掉到地上,小覃的身体摔入锅内被热水烫伤。孩子的皮肤受损严重,日夜难以安寝,至今孩子身上的烫伤疤痕依然触目惊心,小覃父母遂一纸诉状将店家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等。本案中,黄某将盛放滚烫热水的大铝锅用锅盖盖着放在靠近炉灶处的柜台前边,应当考虑到当时店内有顾客携带年幼小孩在吃饭,且小孩在店内随意走动,存在着安全隐患,其应予以提醒、加以注意或及时排除危险,但她未尽上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覃某某摔入热水锅中被严重烫伤的损害结果。据此,闽清法院判决店家黄某某对覃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杨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