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出租屋内持刀抢劫 被法院判刑十余年|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张女士在中介网站发布了自己要出租房屋的信息,不久就接到一男子的电话,声称想要租房,于是双方约定了看房时间。2015年8月24日下午,“租客”刘某、邓某准时赴约,张女士带两人进入空无一人的出租房内,不料他们却掏出匕首,威胁张女士交出银行卡。张女士在二人的胁迫下,打电话给朋友李某,说自己急用10万块钱并让朋友立即转账。张女士紧张的声音让李某心生怀疑,追问张女士是不是遇到什么事情,张女士不敢道出实情,只好对朋友撒谎,李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人民币转到张女士银行卡里。之后,刘某、邓某将张女士卡内共计10695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取现等方式抢走并逃逸。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邓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刘某、邓某提出指控。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时出租房屋无人生活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不是家庭生活的场所内抢劫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邓某构成入户抢劫。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鼓楼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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