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法院:电信诈骗代为取款获重刑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帮他人办银行卡取款能轻松赚中间费用?这竟是中了骗子的圈套,替骗子转移赃款,近日,一名男子因此被判重刑。
2015年10月份,许某在郑州火车站附近办理手机卡套餐时认识了薛某,得知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帮薛某取钱可以赚取好处费。许某在明知薛某让其帮忙提取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6张银行卡和与这些银行卡绑定的1张手机卡,并将银行卡和手机号交给薛某。之后,一名男子通过电话联系与许某接头,并指使许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11月27日、11月28日从卡号为622XXX0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共支取人民币61万元,许某也收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00元。
2015年11月27日,胡某来闽侯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被电话诈骗。经查,骗子的账户在收到胡某汇款后立即通过POS机交易的方式将款项转移至许某的卡号为622XXX0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取款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多次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明知他人银行卡内存款为犯罪所得,仍帮助其取款,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近年来,各类型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尽管骗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百出,取赃款方式避人耳目,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诈骗犯罪分子及下游犯罪人员都终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林缤 林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