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罗源法院: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照样按工伤赔偿|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公司未与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情况,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近日,罗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8月,聂大姐进城务工,被管阀制造公司雇佣在其抛光车间担任操作工,但公司一直没有与聂大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聂大姐在操作抛光机器时,左手腕被机器上的产品砸伤,当日即被送往罗源县医院,接受住院治疗。2015年,聂大姐向福州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与伤残认定,经鉴定确认此次工伤事故、十级伤残,遂向罗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管阀制造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驳回聂大姐的诉讼请求。公司方称:聂大姐在2014年10月8日时年龄就已超过50周岁,依法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资格,故公司与聂大姐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于2014年10月7日;聂大姐在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薪3000元人民币。因此,聂大姐在2014年12月所受到的伤害不能通过工伤程序解决,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016年9月,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聂大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福州市人社会局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为聂大姐缴纳社会保险,聂大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聂大姐支付经济补偿金。罗源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标准均无异议,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管阀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聂大姐年龄超过50周岁就不再具备劳动资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管阀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聂大姐各项赔偿共计62320.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结果得到福州中级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劳动者就职要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就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林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