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法院:虚构伤情骗领“新农合” 福清一男子获刑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医保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福清一男子陈某却起了贪念,意图利用医保基金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落得再次锒铛入狱的下场。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
2012年5月28日,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陈某刑满释放了。出狱后的陈某在福清乡镇的建筑工地上打零工赚取自己的生活费用。2015年9月,陈某受雇在福清市三山镇某建房工地安装模板时不慎摔伤,致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并于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在福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34,649.72元。此笔医疗费用已由工地装模板的包工头报销。
然而在听说农村意外受伤可以领到新农合的医疗基金补偿时,手头紧张的陈某便心生一计,在明知雇工所致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补偿范畴,虚构其上述伤情系在家中换灯泡时从高处摔下造成的,向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信以为真,于2015年12月18日向陈某支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金人民币11,038元。
2016年9月,在经过多个因害怕再次受到刑事处罚而辗转难眠的夜晚,陈某终于受不住良心的谴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年9月22日,陈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038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1,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能够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038元,发还给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陈霞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