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法院:借贷案件债务人署名不实 债权人起诉被依法驳回|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除了写明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债权人、债务人姓名记载准确无误也同样重要。日前,晋安法院收到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借条上债务人姓名系别名、曾用名、甚至假名,为债权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带来了困难。
近日,原告林某某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许某某返还原告欠款5万元以及拖欠32个月的利息9600元。在办案过程中,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码查到的被告姓名与借条上债务人的署名不一致,后法官至被告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查询,发现原告提供的户籍中并无被告许某某。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主张被告许某某系本案民间借贷的主债务人,但其提供的被告许某某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示: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需让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借条上应载明债务人准确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借条后,切忌署别名、曾用名,以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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