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老板获刑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古往今来,老板聘请员工工作,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员工凭借自己的劳动拿到工资也是天经地义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损害了自己的声誉,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4年,陈某在福清市某街道经营两家面包坊,后因生意滑坡,陈某于2014年12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5年1月初,陈某关闭其中一家面包坊,并将工人安排至另一家面包坊工作。2015年1月9日,陈某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决定关闭该店,连夜搬走面包坊店内设备。次日,陈某假意允诺到期发还工资,但其却伺机逃回南平老家并将手机关机,致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拖欠卓某、周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5738元。
2015年2月16日,卓某等十余名工人无奈之下,只好向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指令书张贴于陈某的经营场所面包坊门口,责令陈某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到位。因陈某逃匿,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16年4月12日,陈某在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4月15日,陈某的家属代其向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所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8652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人民币4573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起诉前家属代其缴纳了拖欠工资及赔偿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劳动者应勇于、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信守承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福清法院 林芳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