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法院:学生体育课砸伤同学 被判与学校共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2015年4月份的一个下午,闽清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欧某,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内,在沙坑里玩耍体育运动器材,从爬梯上滑落下来时砸到了正在爬梯下方捡石头的同班同学陈某身上,导致陈某右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骨髓损伤,先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24天,陈某不仅右腿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还因治疗耽误了一年的学习。事故发生时,该班体育老师正带领其他年级的学生上体育课,没有注意到这一危险的发生。受伤的陈某向欧某家长和学校索赔,均遭到了拒绝,无奈只能向闽清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26501.45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学校在安排学生上体育课时,由一名体育教师同时上两个班级的体育课,对认知能力较低的二年级学生在沙坑里玩耍体育运动器材可能产生的危险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制止、保护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陈某九级伤残。据此判令该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陈某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应承担90%赔偿责任,应赔偿77196元。而欧某在事发时才七周岁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与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玩耍爬梯等体育器材具有一定危险性,却没有加以注意防范,导致摔倒撞伤原告的后果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陈某8577元。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作者: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