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法院:快速充电设备致人损伤 管理人所有人共同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电动车由于其轻便灵活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常见的交通工具,随着福州街头电动车数量迅速增长,许多便利店门口都配备了快速充电设备。使用快速充电设备致人损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晋安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2月19日,原告陈某因电动车电量不足,在被告张某经营的便利店看到有快速充电设备,用右手去拔插在其他电动车的充电插头时,被旁边的分支插头流出的电流烧伤右手,原告遂至福州市晋安区医院就医治疗,经诊断为烧伤,并被建议休息两周。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将便利店店主张某、快速充电设备所有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快速充电设备确系被告李某个人所有,张某帮李某保管,李某每次来取设备中的硬币时,会与张某结算保管费。
法官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李某在享有收益权利的同时,未尽到管理、维修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侵犯的义务,导致原告右手被快速充电设备插头烧伤,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被告张某、李某的过错程度,以及二人对快速充电设备收益的分配情况,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14.99元,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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