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抚养关系变更 应尊重子女意愿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黄某某与郑某甲夫妻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4年间自愿到民政局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儿子郑某乙由郑某甲抚养。然而离婚两年多,黄某某又将郑某 甲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儿子郑某乙的抚养关系,郑某甲坚持不同意。
原告黄某某认为被告郑某甲生活不稳定,无法照顾儿子生活起居和学习,而原告工作、收入稳定,平时孩子也多跟随其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婚生子郑某乙由其抚养。而被告郑某甲则表示当初夫妻离婚时已就孩子抚养事项达成约定,且郑某甲也一直努力改变生活状态,尽力照顾好孩子,遂不同意变更。该案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生活学习状况,并于黄某某和郑某甲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征询郑某乙的自身意愿,后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郑某甲释法说情和沟通交流。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乙随原告黄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后,父母应互谅互让,协同努力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永泰法院 供稿)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 廖淑琴、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