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不足一月偷牛十余头 疯狂盗牛犯被判刑六年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长乐法院依法对一起流窜盗窃黄牛案作出判决,盗牛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5年7月至8月间,50岁的长乐男子李某先后到长乐罗联、漳港、古槐等乡镇农村盗窃他人黄牛,共计作案6起,盗走黄牛14头。李某作案时间多选择深夜无人之际,对放养农田的黄牛,采取用石头砸断栓牛绳的方式,将黄牛转移至路边,再电话联系雇用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重庆男子易某驾车前来运牛。易某明知李某盗牛,仍受雇协助李某将黄牛装上三轮车并用麻黄纺布遮挡后,运至长乐市城关一山间公墓附近,李某独自将所盗黄牛藏匿在山上。易某共赚取运费3300元。经鉴定,被盗黄牛共计价值12万多元。
期间,李某将3头黄牛卖给他人,得赃款7500元。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接受害人报案后抓获李某、易某,并从易某处扣得三轮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从李某藏牛处及购买人处共追回10头黄牛,全部归还被害人。事后,易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易某明知所运的牛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受雇为之转移,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易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易某已主动退出犯罪所得,可作为对其量刑考量情节。鉴于对易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李某、易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福建长乐法院)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 黄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