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女子酒后溺亡施工河道 建设及施工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福州审判观察
女子喝酒之后,经过施工河道不小心坠入河道溺水身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4年1月,长乐某镇政府与水利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标的水利工程公司承包镇政府发包的河道整治工程。2016年2月6日22时许,霞浦县31岁女子李某饮酒后一个人步行返家,途经该镇某村河边路段时(属上述河道整治工程路段),掉入行进方向左侧道路的河道中身亡。事件发生前,该路段及河道的施工早就因受当地村民阻挠而长期处于停工状态,路面靠近未修缮的河道一侧布满渣土和碎石,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属溺水死亡,并排除他杀可能。
死者亲属认为镇政府和水利工程公司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均存在过错,需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和水利工程公司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6万多元。
水利工程公司辩称:2015年8月5日,水利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在墙身模板安装施工中遭当地村民言语威胁并阻止现场施工,不予交地,导致工程停止。公司虽与镇政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镇政府尚未将事发路段交付公司施工,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镇政府辩称:水利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地的河段及路面进行施工,且在施工的过程中遭遇了阻扰而导致工程停工,镇政府已完成交付工作,水利工程公司具有管理义务,镇政府对李某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利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及河道附近,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造成李某行走时掉入河道内溺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停止施工并伴随产生的安全隐患,长期未予纠正,缺乏必要监管,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况且,李某落水河面路段照明条件差,部分路面因建设施工欠缺平整,镇政府作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工作上亦存有不足。故镇政府应对李某的溺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涉案施工路段靠近河道一侧存在明显凹凸不平的土石障碍,且该侧路面与河道间还存在斜坡,足可引起行人警惕,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在道路上行走时,不注意行走安全,以致发生掉落河中溺亡的后果,其本身明显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侵权人水利工程公司、镇政府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水利工程公司、镇政府、李某的各自过错程度,宜认定李某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水利工程公司应承担李某家属经济损失25%的赔偿责任,镇政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水利工程公司、镇政府分别向李某亲属赔偿经济损失27万多元和16万多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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