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侯法院:男子见义勇救火 坠楼负伤谁买单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附近厂房起火,男子主动施救,不料坠楼受伤,产生巨额医药费。该男子将起火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赔偿损失。日前闽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2016年5月15日晚,闽侯县某公司厂房车间发生火灾,现场南面窗户全部紧闭,消防人员无法将水喷洒进公司内部灭火。在此危急关头,为了遏制火情蔓延,陶某某挺身而出,攀上屋顶逐一打破玻璃以便消防员灭火,当其准备打破第三个窗户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严重,产生巨额医药费,陶某某认为其为该公司灭火已构成无因管理,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3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陶某某主动救火系见义勇为,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发生火灾的地方为某公司厂房二层车间,该厂房及厂房内的物品价值未作鉴定,其受益范围亦无法确定。综合整个案情,按照公平原则,本案酌定由该公司补偿陶某某50000元。现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律上将许多见义勇为行为作为无因管理行为对待,但首先,该认定方式在实务中仍存有一定争议;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关于无因管理方面的规定,还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得受到一个完全、有效的救济。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为了弘扬倡导这样一种社会的正能量,有必要设置一些体系化见义勇为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我们提倡既要见义勇为,更要有见义“智为”。这里提醒那些热心肠、助人为乐的朋友们,一旦发生类似的事情,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一定注意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判后延伸:考虑到陶某某见义勇为事迹值得社会的肯定和弘扬,且陶某某受伤严重,负担着高额医药费,闽侯法院将陶某某事迹行为向闽侯县县委政法委、闽侯县公安局进行汇报。闽侯县公安局在听取了案件汇报之后,对陶某某的见义勇为事实予以确认,为陶某某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书,闽侯县县委政法委等部门也给予陶某某一定见义勇为基金和慰问金作为补偿。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胡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