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连江法院:是“彩礼”还是“红包”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所谓“有缘千里来相会”,来自新疆的男子吴某与连江女子林某通过某电视节目相识相恋。吴某是一家航空公司机长,年收入近百万元,而林某家庭经营黄金首饰,条件优渥。在热恋半年后,吴某将188888.8元汇入林某父亲账户,这笔数字“吉利”的大额款项到底是“彩礼”还是“红包”的问题在这对情侣分手后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吴某更是将此起诉至连江法院。
吴某认为,他与林某相识之初即是以结婚为目的,当女方要求给付彩礼时,他就两天分四次转账这笔“吉利”数目的“彩礼”。所以,当恋爱关系终止,结婚成为不可能时,这笔款项应当退还。
林某方面则否认曾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认为这笔大额款项是两人恋爱期间,吴某到自己家中拜访时给予长辈的见面“红包”,自己家中也有相应回赠,由于双方经济条件较好,馈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而且,双方曾在分手后口头约定由女方汇还10万元作为了结,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林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此期间,吴某给付这笔大额款项,按民间习俗,应属于彩礼。鉴于双方都认可女方曾汇还10万元属于彩礼的事实,故依法判决林某父亲将余款88888.8元依法返还吴某。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民间缔结婚姻的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与纯粹的赠与有较大区别。为适应民间传统习惯,保护当事人权益,法律对彩礼也做了一定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明确列举了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形,分别是: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形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而认定财物的给付属于彩礼而非赠与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一般认为彩礼具有以下三种特征:1、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2、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中,吴某在热恋期间支付的大额“吉利”数目款项,符合地方习俗,应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支付的款项,符合彩礼的特征。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连江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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