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天降”栏杆砸伤骑车住户 物业担责5成
王先生载着妻子黄女士骑电动车快速经过小区大门,不料被放下的横杆砸中头部受伤,为索赔黄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仓山区人民法院确认业主、物业各分担五成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黄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0余元。
为图方便走捷径
这天早上,业主王先生载着妻子黄女士骑电动车去上班,当驶出小区大门时,本应走人行道出口的王先生见出口处机动车道上的过车栏杆因一辆货车正驶离小区而升起,便尾随货车从过车栏杆下骑出小区,结果不料坐在电动车后的黄女士被正在下降的过车栏杆砸伤。
“天降”栏杆受伤住院19天
当日,黄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并住院治疗19天。黄女士认为,因物业未能合理设置出入口过车栏杆、未预留人行通道,才导致其受伤,要求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而物业认为,黄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在驾驶电动车离开小区出口时,未与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紧跟机动车,且对已下降的过车栏杆未予以重视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坐在车后的黄女士头部受损。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为黄女士垫付了医疗费4000元。
判决物业担责5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未对小区的设施设备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黄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黄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应当知道电动车出入小区应从行人通道通行,但其却紧随货车从机动车行驶,导致黄女士被过车栏杆砸伤,因此王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考虑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物业公司对黄女士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西)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