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法院:不是自家收料单被判支付货款?这起买卖有点离奇!|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都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为何原告拿别家的收料单要求被告付款竟能打赢官司?近日,闽清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闽清一家陶瓷生产企业向原告购买熔块,结欠90多万元货款,原告打算将这家企业告上法庭,却发现这家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无奈之下,原告将这家企业的两名股东告上了法庭。原本以为持有货物入库的收料单这场官司能轻松了结,没想到这两名股东提出原告手中持有的收料单上抬头印制的是另外一家公司的名称,只是在收料单上另外有用笔标明了被告公司的名称,原告并非是与自己的公司有生意往来。原来,两名被告于2011年创办该陶瓷公司时,直接承租了另一家公司的厂区,并且收料单也用了这家公司的。
后经法庭审理查明,两名被告所在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后租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厂区用于陶瓷生产、销售,并且于同年4月变更了用户名,且原被告之间也有多次的货物交易,原址上的公司在被告公司承租期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因此法院判定原告与两被告的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因两被告未履行清算义务就将公司注销,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审判观察;法院法院网;作者: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