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夫妻离婚拒还债 法院判决不免除|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郑某和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郑某因生意需要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五名好友为郑某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郑某无法还清所欠的全部债务,五担保人替郑某偿还了剩余债务。自此后,五担保人屡次向郑某及黄某催要欠款,郑某却一直推脱不还。无奈之下,五担保人只好将这对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近日,仓山法院判决郑某和黄某共同偿还五担保人为其偿还的债务。
为做生意 找担保人贷款100万
2014年5月,郑某为解决因扩大生意规模导致资金无法周转的问题,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0万元,期限一年。为支持郑某的生意,陈某等五名好友为郑某担保100万借款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5月,郑某向信用社偿还本付息20余万元,后因无经济能力,未能继续偿还。五担保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信用社偿还剩余本息近80万元。
夫妻离婚躲债 担保人要钱无果
2015年1月,丈夫郑某与妻子黄某离婚。
五担保人多次向郑某催要欠款,郑某承认欠款,但因无力偿还一拖再拖。
之后,五担保人给黄某电话要求偿还,黄某义正言辞反驳说,债务产生时已和郑某离婚了,不属于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并且黄某认为所有借款都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偿还也应该找郑某。无奈之下,五担保人只好将郑某、黄某一同起诉到仓山法院。
夫妻共同债务 不因离婚而免除
仓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5月,郑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0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名。五原告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为借款人郑某和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郑某向信用社的贷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原告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向信用社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两被告追偿。
因此,仓山法院审理认为五原告对两被告提出偿还代垫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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