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清法院:虚假报销35万余元 司机因职务侵占获刑|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司机王某利用报销油费和接待费的职务便利,虚假报销35万余元。近日,福清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件。
2005年至2016年4月份,王某受聘于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担任该院院长专职司机。上述期间,王某负责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等事宜,协助校方办理部分接待事务,并报销相关的油费和接待费。
2010年至2014年,王某利用其经手报销油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某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虚开车辆的加油发票后,向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虚报油费,累计虚报油费共计人民币215,207元。2011年至2013年,王某利用其经手报销接待费的职务便利,将收集的个人或他人的餐饮发票等凭证,以接待“兄弟院校”、“兄弟单位”等名义向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虚报接待费,累计虚报接待费共计人民币144,051元。王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6年3月22日、28日,王某向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8,228元。2016年4月11日,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7月12日,王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黄某、陈某、王某甲、兰某的证言,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在职证明、情况说明以及关于王某经办招待费退款情况的说明,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签书,某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车辆加油情况明细表、公务接待支出情况表、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单、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凭证,以及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又代为向福清法院退出余下赃款人民币191,030元。
福清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359,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能够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零三十元,发还给单位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陈霞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