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学校园丁修剪树枝摔伤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感谢法官辛苦奔波取证,维护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园林工人刘某给鼓楼法院洪山法庭郑艺凤法官送上锦旗,感谢她在一起因修剪树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次走访,辨法析理。
原来,某中学园丁刘某在清理校园枯枝的时候从树上跌落,当日即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学校为刘某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之后双方协商数次,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学校作为雇主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
被告提出,双方系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且原被告签订《绿化承包养护协议书》,对原告工作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对于原告在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由于学校树林枯枝不时掉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后勤处老师通知原告修剪清理枯枝,直到周末,原告未告知校方而前来工作,使用梯子爬到3米多高的树上,未系安全带,以一股细小的尼龙绳将自己与树干绑在一起,使用电锯锯断树枝。由于树枝断裂后反弹回来,将原告打落在地上,致使原告受伤。学校认为,枯枝仅需竹竿打落即可,但原告却使用电锯操作,且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伤害结果发生。根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对于原告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查明,原告刘某在被告福州某中学从事园林养护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400元。原告受被告指令清理校园内枯枝,在爬至树上作业时跌落,当日被送至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花费医疗费6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万元。
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原告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而被告主张为承揽关系。被告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原告未按时考勤,未受被告管理、支配,二是原告自带工具从事专业工作,三是被告根据原告工作的成果支付报酬,四是双方签订了《绿化承包养护协议》明确法律关系。法官审理认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无需按照被告其他教职工的考勤时间从事工作,其未考勤不等同于未受被告管理支配;其与被告签订《绿化承包养护协议》系在本案原告发生事故之后,不能据此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而被告称原告自带工具作业并按工作成果领取报酬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园林养护工作,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工作内容受被告指派,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购买工具及苗木的费用,向被告报销,足见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是自身劳务,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园林养护工作,受被告指派清理枯枝,在此过程中从树上跌落,所受损害理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鼓楼法院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分析,扣除被告已垫付的2万元,被告尚须支付27万余元,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