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闽清法院:实习期独自上高速撞毁豪车 保险公司理赔起纷争||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闽清法院调解审结了这么一个案件,驾驶员尚在实习期,就独自驾车上高速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涉诉,经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30万元。
2016年1月28日,王某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就驾驶登记妻子陈某名下的奔驰跑车(价值近80万元)上高速,至闽清地段时,与廖某驾驶的中型巴士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福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陈某经济损失达45余万元。陈某为其名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78939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险等。但是,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实习期内,且为独自驾驶,无其他驾驶人员陪同,该行为极大增加了保险车辆的风险,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责。
主审法官认为,王某实习期独自上高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但保险公司欲就该情形免除其责任,除了要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提示外还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解释说明的义务,并且该解释说明义务应是对其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而保险公司一方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及解释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对陈某不发生效力。
庭审过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30万元。陈某、王某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