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立案二庭:业主逾期办证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立案二庭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因开发商逾期办证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逾期办证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提出反诉,认为合同约定业主应当在开发商通知办证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有关办证材料到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证相关手续,现开发商已经通知办证,但业主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既支持了业主诉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也支持了开发商诉请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业主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业主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款,开发商并未为业主提供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以格式合同方式作出的关于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以及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约定无效。业主无需为其逾期办证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福州中院据此改判业主无需为其逾期办证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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